禹州市春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明先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081MAEM9HPD33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禹州市颍川街道中华药城北4路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禹市监处罚〔2026〕265号
经查明,2025年8月6日,当事人与禹州市金谷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代用茶委托代加工协议,每盒加工费1.5元,要求受委托方禹州市金谷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配料原材料、配料比例、品质要求、外包装盒进行加工生产,禹州市金谷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生产和包装。2025年10月12日,当事人委托禹州市金谷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记录显示共生产了100盒山楂荷叶茯苓茶,规格:150g/盒,委托加工费共计150元,2026年3月,当事人向业务客户赠送了40盒产品作为推广,没有收取费用,剩余的60盒赠送给亲朋好友品尝,没有收费,不能提供购进销售记录,现已无库存,顾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当事人一共印制了5000个包装盒,花费了1200元,票据丢失了。“山楂荷叶茯苓茶”外包装盒上印制配料有“山楂、荷叶、茯苓、橘皮、决明子、黄芪、重瓣红玫瑰、苦荞”,【产品标准号】GH/T 1091,根据GH/T 1091-2014《代用茶》标准中的3.1条款,代用茶是以茶(Camellia sinensis L.O.Kunts)以外的,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用于食品的植物芽叶、花及花蕾、果(实)、根茎等为原料,经过加工制作,以类似茶叶的冲泡方式供人饮用的产品。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上述产品中含有“茯苓”,经查询《中国药典》2020版中“茯苓”为多孔菌科真菌茯苓Poria cocos(Schw.)Wolf的干燥菌核。当事人提供的山楂荷叶茯苓茶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显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H/T 1091-2014、GB2760-2024要求。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预包装食品“山楂荷叶茯苓茶”的配料有“茯苓”,“茯苓”属于菌类而非植物芽叶、根茎等,其产品属性已超出GH/T 1091-2014《代用茶》标准的适用范围,不能按照该行业标准执行,但当事人仍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执行该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生产经营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际属性不符、标签内容虚假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另查明,禹州市金谷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141108101412,发证日期:2025年5月28日,有效期至:2030年5月27日。该《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显示食品类别:方便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蔬菜制品;糕点;粮食加工品,副本显示:“序号4: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茶叶及相关制品),类别编号(1404),类别名称(代用茶),品种明细:果实类代用茶:大麦茶,枸杞子,决明子,苦瓜片,罗汉果,柠檬片;根茎类代用茶:甘草,牛蒡根,人参(人工种植),其他(黄精、地黄);混合类代用茶:荷叶玫瑰茶,枸杞菊花茶,其他(桂圆红枣茶、红豆薏米芡实茶、罗汉牛蒡根山药茶、牛蒡根玉米须苦荞茶、冬瓜荷叶茶、人参桂圆枸杞茶、黄精牛蒡根茶、覆盆子黄精茶、菊花黄精茶、栀子金银花茶、荷叶山楂茶、菊花决明子茶、枸杞葛根茶、黄精酸枣仁茶、枸杞玫瑰茶、百合莲子茶、柠檬荷叶茶、木瓜葛根茶、大麦桑叶茶、金菊栀子茶、金银花薄荷茶、金银花茉莉茶、胖大海菊花茶)”。当事人委托生产的“山楂荷叶茯苓茶”未显示在核准的品种明细中,在生产“山楂荷叶茯苓茶”前,没有要求禹州市金谷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向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报告。当事人一共委托生产了100盒“山楂荷叶茯苓茶”,现在都停止生产了,没有再委托禹州市金谷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生产活动。
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禹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