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山西紫晶天众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花芳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105MA0KMJTB13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谐园路9号化建大厦17层17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1-19
追偿权纠纷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梅州紫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梅州紫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紫晶存储科技有限公司,黄**,王*,丁*,钟**,杨**,林**,江苏菲利斯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淮安瑞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优世联合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县华城镇中心卫生院,肇庆优世联合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县人民医院,哈物实业(合肥)有限公司,合肥路波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严格融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富宏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北斗教育信息有限公司,广东维蓝数据信息有限公司,广东奥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宇维视通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叠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世互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并市监晋处罚﹝2025﹞31号
一、关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仍不登记当事人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约于2023年11月20日将经营场所由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谐园路9号化建大厦17层1702号搬迁至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健康南街26号山投青运城S8商业综合楼(智创基地)一层,但未到登记机关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办案人员责令其于2024年11月15日前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仍未登记。二、关于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1、《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书》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当事人非因抄写错误《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书》中“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列示数与对应年度《资产负债表》列示数不一致,《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书》中“资产总额”为207万元、“负债总额”为-79万元,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合计”为84283525.25元、“负债合计”为81420259.32元;并且当事人提出的“由于2020年以反结账的方式补记了2019年未记的会计事项,从而导致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现了补记前和补记后两个版本,填写2019年度年报表时尚未补记,故以补记前版本填报,年报后做了补记处理,但不知道年报数据可以修改而未改《企业年度报告书》,致使年度报告书数据与财务报表数据不同”的情节,查无证据可以证明,因此认定当事人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2、《2021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书》与《利润表》列示数不一致当事人《2021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书》中“纳税总额”列示数与当年《利润表》列示数不一致,《2021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书》中“纳税总额”为3.13万元,2021年度《利润表》中“税金及附加”为10557.6元。《2021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书》中“纳税总额”由三部分构成:“税金及附加”科目下的10557.6元、“应交税费”科目上年转入数3000元和工会经费17772元。“税金及附加”科目下的10557.6元和“应交税费”科目上年转入数3000元,应当计入纳税总额;工会经费由税务局代收,属于收费项目而非纳税项目,不应当计入企业的纳税总额。因此,《2021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书》中纳税总额应该是“税金及附加”10557.6元和“应交税费”上年转入数3000元之和,即13557.6元,因为会计的认识错误,多计入工会经费17772元,责令修改年报表,不认定为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当事人变更住所,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仍不登记的行为,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当事人非因抄写错误《2019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书》中“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列示数与对应年度《资产负债表》列示数不一致的行为,建议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2.5万元罚款。当事人《2021年度企业年度报告书》中“纳税总额”列示数与对应年度《利润表表》列示数不一致的行为,系由于印花税采用先计提后确认的记账方法及会计认知错误造成,不构成“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65000.00元
晋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10-3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太原市晋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