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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龙山荣彪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荣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82MA2AFACA7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龙镇大道5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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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3〕807号
当事人于2023年6月25日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张任飞蔬菜摊处购入小米椒4千克,进货价格17.5元/千克,销售价39.6元/千克。执法人员当天对当事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从当事人的农产品的货架中抽取小米椒3.01千克,抽样单编号为XBJ23330282308533202,执法人员现场支付给当事人买样费用。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202323828的《检验报告》:小米椒镉(以Cd计)项目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3年7月1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不合格小米椒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与《检验报告》,当事人认可该检验结果,未提出复检申请、异议审核申请。经现场检查,上述同批次小米椒已全部售完。以上计货值金额158.4元,违法所得88.4元。 另查明:当事人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按照要求提供了供货商的销货清单、营业执照。当事人在销售时,不知道该批次小米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当事人销售镉(以Cd计)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禁止经营的农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按照要求提供了供货商的销货清单、营业执照,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对当事人销售禁止经营的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时不知道该批次小米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如实说明了进货的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0.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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