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乐佰家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金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25MACQ6NUE3P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林口县龙爪镇龙爪村(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口市监处罚[2024]132号
经调查了解,当事人于2023年07月12日注册登记并开始营业,青岛啤酒是本地青岛啤酒供货商送货上门的,购进数量是2箱,每箱12瓶,共24瓶,购进价格50元/箱,共100元,销售数量是6瓶,库存6瓶(2024年06月24日,被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施实了查封扣押),销售价格5元/瓶;榨菜是在哈尔滨购进的,共购进2袋,均已售出,进价18元/袋,售价20元/袋,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建立了食品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能提供出了进货票据和出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当事人陈述在2月份时供货商来给调货,整箱的给调了,这几瓶是在货架上摆放的没有看到就没调这是我的疏忽,超过保质期后没有进行销售过,因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关上述啤酒的销售记录,无法确认当事人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数量,只能确认投诉人购买超期食品的数量,故违法所得是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2、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身份证和食品许可证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资质。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林市监强制〔2024〕1-020号),证明对涉案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5、物品扣押清单(林市监强制〔2024〕1-020号),证明涉案食品扣押数量。
6、供应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供应商资质。
7、供应商随货同行票据复印件2张,证明购进食品数量、单价、时间。
8、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中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牡丹江市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1
2
林口市监处罚[2024]1号
当事人的上述销售行为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罚款0.3万元#
3000.00元
牡丹江市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