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榆树博予综合门诊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84KPRR5K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榆树市中心街北段24号南起105-106号底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行处字〔2023〕2014号
榆树博予综合门诊部于2022年12月17日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零售药店购进上述布洛芬颗粒(生产企业为哈药集团世一堂制药厂、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10950286、规格为20包/盒、批号为22114035)9盒,购进价格为48.00元/盒,用于来就诊的患者使用,使用价格为90.00元/盒(4.50元/包),购销差价率为87.5%,至案发,上述布洛芬颗粒使用8盒零18包,剩余2包已被我局扣押。 榆树博予综合门诊部于2022年12月18日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体诊所购进上述连花清瘟胶囊(生产企业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40063、规格为24粒、 批号为B2211209)60盒,购进价格为37.00元/盒,用于来就诊的患者使用,使用价格为65.00元/盒,购销差价率为75.68%,至案发,上述连花清瘟胶囊使用2盒,剩余58盒已被我局扣押。 当事人榆树博予综合门诊部购进上述两种药品均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未索取、查验并留存供货方合法资质证明及检验报告等文件。 另查明,当事人榆树博予综合门诊部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属于国家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公布的第一版第九版新冠药品耗材目录清单中规定的疫情防控药品,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价监竞争处关于对《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相关文件部分商品价格适用范围的请示》的答复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民生商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8号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销售该药品期间应执行上述价格干预措施,即“购销差价率不得超过25%”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连花清瘟胶囊实际购销差价率为75.68%。 1、对当事人榆树博予综合门诊部销售连花清瘟胶囊购销差价率超过25%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应以(售价-进价×1.25)×销售数量 计算,违法所得为37.50元;2、对当事人榆树博予综合门诊部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上述两种涉案药品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应以售价×销售数量计算,违法所得为931.00元。上述两种药品货值金额合计4710.00元。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7日和18日分别购进布洛芬颗粒9盒和连花清瘟胶囊60盒,当事人购进上述两种药品均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发票及供货方合法资质证明文件。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上述连花清瘟胶囊2盒,购销差价率为75.68%,依据相关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连花清瘟胶囊期间应执行相关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当事人销售连花清瘟胶囊购销差价率超过25%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为37.50元;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上述两种涉案药品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为931.00元。上述两种药品货值金额合计471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销售连花清瘟胶囊购销差价率超过25%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7.50元;2、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人民币37.50元。对当事人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上述两种涉案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的布洛芬颗粒2包和连花清瘟胶囊58盒;2、没收违法所得931.00元;3、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0.4倍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整(货值金额按五万元计算)。 综上,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合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购进的布洛芬颗粒2包和连花清瘟胶囊58盒;2、没收违法所得931.00元(该违法所得中的计算方式涵盖了对当事人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违法所得37.50元);3、并处罚款人民币20037.50元整。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968.50元。 当否,请批示。
20037.5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