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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宇兴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禹辉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1021MA73NTP225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庆城镇新区北五里坡村下庄组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城市监处罚﹝2024﹞172号
2024年8月14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安女士反应自己孩子2024年8月13日在陇东中学食堂就餐时购买的肉夹馍食用过程中发现有难以咀嚼的硬物,观察后发现硬物表面附着着异物。经我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投诉内容进行现场核查。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承包经营的陇东中学师生食堂予以核查。现场查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猪肉供应商李飞放心肉店销货凭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验报告。对此,经我局领导同意批准,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2日从庆城县李飞放心肉店购进瘦肉38.5斤,五花肉50斤,进货时索留了供货方的资质、进货票据、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验日期:2024年8月11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验报告(检验日期:2024年8月11日)。因食堂操作人员疏忽,对猪皮进行清洁时未对残留的猪毛进行二次处理,导致2024年8月13日食堂供应的肉夹馍中出现带有猪毛的猪皮。同时,由于负责留样的工作人员请假,致使2024年8月13日未按规定留样(早餐供应的肉夹馍未留样,也未在留样记录中记录,标签未张贴)。2024年8月13日共制作肉夹馍30个,全部售出,每个5元,获利150元。当事人已构成未按规定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销售污秽不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3.罚款21000元。
21000.00元
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09
2
(庆)市监罚﹝2024﹞172号
2024年8月14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安女士反应自己孩子2024年8月13日在陇东中学食堂就餐时购买的肉夹馍食用过程中发现有难以咀嚼的硬物,观察后发现硬物表面附着着异物。经我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投诉内容进行现场核查。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承包经营的陇东中学师生食堂予以核查。现场查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猪肉供应商李飞放心肉店销货凭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验报告。对此,经我局领导同意批准,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2日从庆城县李飞放心肉店购进瘦肉38.5斤,五花肉50斤,进货时索留了供货方的资质、进货票据、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验日期:2024年8月11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验报告(检验日期:2024年8月11日)。因食堂操作人员疏忽,对猪皮进行清洁时未对残留的猪毛进行二次处理,导致2024年8月13日食堂供应的肉夹馍中出现带有猪毛的猪皮。同时,由于负责留样的工作人员请假,致使2024年8月13日未按规定留样(早餐供应的肉夹馍未留样,也未在留样记录中记录,标签未张贴)。2024年8月13日共制作肉夹馍30个,全部售出,每个5元,获利150元。当事人已构成未按规定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销售污秽不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甘肃宇兴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1.警告;2.罚款:金额2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金额150元;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21150元,大写贰万壹仟壹佰伍拾元整。
21000.00元
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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