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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正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浩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1302MA25XM3478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王集社区8组1号厂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宿区市监处罚〔2025〕X0008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23日对接合肥兴达食品销售20件元宝海鲜贝(一件即为一箱,内有10袋),销售价230元/件,销售额共4600元,该批元宝海鲜贝均为2025年3月20日批次,系透明包装袋,标签为热敏打印机打印粘贴的简易标签,标签营养成分表信息系虚假内容。案发前,当事人已启动召回程序,自合肥兴达食品处召回并销毁12件元宝海鲜贝,但仍有部分样品存放于该经销商展柜中,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已主动联系该经销商,将展柜中剩余样品销毁,重新补发合格货品至经销商处。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元宝海鲜贝,货值4600元,违法所得240元。
综上所述, 当事人生产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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