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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正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浩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1302MA25XM3478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王集社区8组1号厂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宿区市监处罚〔2025〕X00157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鲍罗万象的配料表显示:海螺壳、海螺肉、龙口粉丝;银丝鲍贝的配料表显示:龙口粉丝、鲍螺肉、食用盐、饮用水,鲍罗万象和银丝鲍贝中粉丝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此行为系在配料表中未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事人生产该批次深海响螺片的产品类别显示:速冻调制食品(生制品),此行为系未注明“即食或非即食”和未注明产品类别。当事人生产该批次鲍罗万象11箱,于2025年7月26日销往河北保定南二环市场,规格10袋/箱,售价180元/箱,成本价160元/箱;生产该批次银丝鲍贝4箱,于2025年8月14日销售至呼和浩特王总处,规格10袋/箱,售价170元/箱,成本价140元/箱;生产深海响螺片4箱,于2025年5月10日销往滁州张军处,规格30袋/箱,售价270元/箱,成本价235元/箱。上述产品标签由王浩设计。 当事人于2025年7月7日召回并销毁2箱深海响螺片,2025年9月28日召回并销毁2箱银丝鲍贝,5箱鲍罗万象。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鲍罗万象、银丝鲍贝和深海响螺片,货值3740元,违法所得25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9
2
宿区市监处罚﹝2025﹞X0008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23日对接合肥兴达食品销售20件元宝海鲜贝(一件即为一箱,内有10袋),销售价230元/件,销售额共4600元,该批元宝海鲜贝均为2025年3月20日批次,系透明包装袋,标签为热敏打印机打印粘贴的简易标签,标签营养成分表信息系虚假内容。案发前,当事人已启动召回程序,自合肥兴达食品处召回并销毁12件元宝海鲜贝,但仍有部分样品存放于该经销商展柜中,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已主动联系该经销商,将展柜中剩余样品销毁,重新补发合格货品至经销商处。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元宝海鲜贝,货值4600元,违法所得240元。
综上所述, 当事人生产标签含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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