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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能赢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应伦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2MA5UT81D6U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綦江县石角镇回伍村七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6〕39号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回伍村7社的石角加油站从事汽油、柴油零售等活动。2025年10月15日,我局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綦江区石角镇回伍村7社的石角加油站3号储油罐中的车用柴油(规格型号:0号,等级为:国VI)进行了依法抽样,抽样基数为3582.86升,抽样品数量6升(其中检样3升、备样3升),销售价格为6.77元/升,支付检样费用20.31元,备样由当事人无偿提供。随后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该院于2025年10月17日出具编号为2025-42SH10012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检验,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0号(VI)),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具体的闪点(闭口)(℃)项目检测结果为49,被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8日,我局依法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此报告后,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现查明,上述不合格批次的柴油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日从重庆德能石油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3628升,购进价为20550元。该批柴油的购进单价为205503628=5.66元/升。2025年10月15日17时44分,执法人员抽检时上述抽检批次的柴油抽样基数为3582.86升,截止10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的3582.86升柴油除去3升作为备样样品外,剩余柴油全部销售完毕。又查,上述抽样基数的柴油是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3日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6.77元/升,但销售过程中当事人为提升市场竞争力,对部分老客户采取加油后抹零或者打折的方式进行优惠。具体的每日销售情况如下:10月15日17时44分抽样时基数3582.86升,当日晚上加油站盘点库存为3523.38升,其中扣除3升备样(备样由当事人无偿提供),当日销售数量为3582.86-3523.38-3=56.48升,销售金额为56.48升*6.77元/升=382.36元;10月16日共销售468.52升,扣除优惠后当日实收金额为2937元;10月17日共销售525.38升,扣除优惠后当日实收金额为3257元;10月18日共销售578.62升,扣除优惠后当日实收金额为3633元;10月19日共销售389.98升,扣除优惠后当日实收金额为2560元;10月20日共销售630.25升,扣除优惠后当日实收金额为4004元;10月21日共销售560.88升,扣除优惠后当日实收金额为3673元;10月22日共销售221.51升,扣除优惠后当日实收金额为1368元;10月23日共销售148.24升,扣除优惠后当日实收金额为963元。以抽样基数计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柴油的数量为3582.86升,销售价格为6.7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柴油(备样)3升;2.没收违法所得2515.36元;3.罚款36383.94元;罚没合计38899.3元。
36383.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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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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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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