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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市泓材食品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洪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24MA1BA8JH5K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东宁市东宁镇南山路7-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宁市监处罚〔2025〕42号
经查,当事人2025年3月4日生产2盒“老式月饼”(每盒36袋月饼),其中1盒2025年3月5日以48元的价格销售给东宁市万昌食品批发商店,另1盒分别用于检测和自己食用,送检日期为2025年4月29日,但未对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进行检验。当事人在销售该批次月饼前,并未进行出厂检验。2025年3月18日东宁市万昌食品批发商店将该批次月饼销售给绥芬河市丰合源商店。2025年4月7日,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批次月饼进行抽检,抽检结果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于2025年2月8日正式实施,其中规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再允许用于面包、糕点、烘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等部分食品中,根据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检测报告,本案涉案食品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实测值为0.0535g/kg。本案违法所得48元,本案货值金额96元。东宁市泓材食品加工厂(吕洪财)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2.现场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见到的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 5.当事人提供的投料记录、生产记录、销售台账、出货单证明涉案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6.当事人吕洪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可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7.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及附件1份、协助调查函1份,证明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食品进行抽检,且抽检结果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8.东宁市万昌食品批发商店提供的销售单据1份,证明涉案食品是东宁市万昌食品批发商店销售给绥芬河市丰合源商店的; 9.当事人提供的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2025年4月29日对涉案食品进行送检,但未检测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
1.对当事人未对出厂食品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生产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8元,罚款5000元。
5000.00元
-
2025-08-05
2
东市监处罚[2023]9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案源登记后,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查,东宁市泓材食品加工厂于2023年9月2日生产苏子月饼20袋,其中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抽检8袋苏子月饼。剩余的12袋苏子月饼已全部销售无法追回,货值金额20袋*12.00元=240.00元。违法所得20袋*12.00元=240.00元。东宁市泓材食品加工厂经营者吕洪财在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编号:№:38202304248)复印件一份,证明东宁市泓材食品加工厂经营的苏子月饼检验的情况; 2、东宁市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结果通知书(XBJ2323108625074 0649ZX),证明检验报告送达的情况; 3、东宁市泓材食品加工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情况; 4、 东宁市泓材食品加工厂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情况; 5、《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验报告送达的情况;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苏子月饼生产经营情况; 7、取证单照片5张,证明现场检查时情况; 8、排查整改报告一份,证明改正情况; 9、召回公告一份,证明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情况;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东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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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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