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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常容福田河镇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常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4E9D5P8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麻城市福田河镇福田大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4〕468号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理。...[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合裁量,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相关内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2、罚款11995.5元。
11995.5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2
麻城市监处罚〔2024〕259号
2024年4月9日,我局收到湖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转来工单,编号:1421181002024040978359738,投诉人称:我在麻城市常荣福田河镇食品商行购买一款鱼面其产品标注配料是鱼、红薯粉和食用盐,但是在产品介绍中标注了含有这些配料等为主要原料。根据GB7718配料应该标注组成食品的所有配料,其违反了GB7718的规定,根据GB28050其宣传富含某种含量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消息标注该成分的具体含量,其产品宣传富含钙,但在营养成分表中并没有标注,同时其宣传对妇女尤为有益,还能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不知道其依据从哪里得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标签不符合要求涉嫌存在虚假宣传,我局于2024年4月9日立案调查,于2024年5月6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是2023年10月4日从麻城市蔡氏仁膳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共采购了5提,进价68元/提,售价108元/提,从购进到现在共卖出1提,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和送货单据都有留存,并提供了进货单据。当事人对上述食品的包装上产品介绍的信息和标签不符合要求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表示不知道。 经查询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T 1929-2022《地理标志产品 夫子河鱼面(夫子河捶鱼)》,其第5条原辅料要求标明鱼面原辅料有淡水鱼、食用淀粉、生产用水、食用盐,当事人销售的“蔡氏仁膳夫子河鱼面”的标签配料表只标注有鲜鱼、红薯粉、食盐,该配料与实际添加的配料不符,其产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上述食品进价68元/提,售价108元/提,违法所得共计40元。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食品标签和产品介绍不符合要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合裁量,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相关内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消除危害后果,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经办案单位集体讨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品(蔡氏仁膳夫子河鱼面)4提;2、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3、罚款11960.00元。同时将本案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移交至有管辖权的监管所查办。
1196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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