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川区远康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明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03MA6JC2DF1K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沙湾镇街上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汇市监罚[2025]115号
经查,当事人系食品销售单位。当事人于2025年6月9日购进该批次“原味瓜子”3件(共计30斤)。进货价为7.8元/斤,销售价为10元/斤,已全部销售完毕。2025年7月1日,当事人采取不合格食品的召回措施,均未能召回该批次不合格商品。认定违法经营的“原味瓜子”的货值金额为300元,违法所得为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汇川区远康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马明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情况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通知书》、《检验报告》(NO:JDS202504314)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原味瓜子”经检验不合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3.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JDS202504314号)的《送达回证》,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JDS202504314)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食品抽检不合格结果的事实和经过。
4.2025年7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的《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原味瓜子”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和经过。
5.2025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原味瓜子”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和原因。
6.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红花岗区周雄标副食批发部)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进货单据。
7.当事人发布《汇川区远康超市关于原味瓜子召回通知》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积极对销售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减轻社会危害的事实及经过。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