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湘香笨大厨菜馆(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文志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BXEQHP7X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榆树市康盛西区17栋109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4)151号
榆树市湘香笨大厨菜馆,注册地址在榆树市康盛西区17栋109号房,经营者为韩文志,经营范围:餐饮服务。2024年9月26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店送达编号为NO:BGSP2418412,NO:BGSP2418413的检验报告,该店餐饮具(碗、盘)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该店服务员由于是新入职,业务不熟,消毒时间不够,至2024年9月26日现场检查时未按要求对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餐具饮具进行彻底消毒,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后,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0日对该店进行复检,消毒柜正常使用,对餐、饮具按要求进行消毒。
2024年9月26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七中队执法人员到达位于榆树市康盛西区17栋109号房的榆树市湘香笨大厨菜馆,送达由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6日抽检的复用餐饮具(碗、盘)检验报告 (NO:BGSP2418412,NO:BGSP2418413)结果为大肠菌群项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并进行现场检查,全程由该店负责人韩文志陪同。检查中发现该餐饮单位正在营业中,检查中发现,该餐饮单位的消毒柜未使用,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餐具、饮具未按要求进行消毒,对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榆市监责改〔2024〕70004号)。 基于该餐饮单位的上述行为,执法人员经主管领导批准,于2024年10月11日对该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餐饮具(复用)经抽样检验不合格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由于该店消毒柜损坏,负责人忽略了对餐饮具消毒。随后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餐饮具(复用)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0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办案人:周慧龙 李威
2024年11月 07日
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7
2
榆市监处罚〔2023〕47号
该店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多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0.48元。
2023年8月4日,我局执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吉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编号1220100002023080402497907号举报单,称2023年8月4日,先生在该店共消费116.52元,商家收费117.00元,多收了0.48元。先生认为不合理,要求调查处理并反馈。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7日到该店检查,该店证照齐全,检查中发现,该店收费系统及打印小票显示该店收款有四舍五入反向找零现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
1、退赔0.48元;
2、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整
2000.48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