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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葛店容颜美容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700MA4C6P4T9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316国道南侧曦华佳苑1号楼12号商铺第三部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州市监处罚〔2026〕374号
经查明,当事人称是通过微信上好友购买的,共购进5盒,通过快递运输的方式收货。于2026年4月13日通过微信快递的方式,销售“Tizaro 2.5ml”产品2盒,销售金额776元、2026年4月14日通过微信快递的方式,销售“Tizaro 2.5ml”产品3盒,销售金额1124元,当事人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也无法提供涉案药品合法证明材料和购进财务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药品的购进销售记录,通过查看其微信,也未发现上述药品的购进销售记录。2026年4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鄂州市监限提【2026】042101号),要求限期提供购进销售记录。故本案认定,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1900元,成本1550元,违法所得为350元。 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经营。...[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以及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0.00元; 处以1000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1035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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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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