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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1裁判文书 10+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赢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81737012508F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大岭镇南道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4-07-09
(2011)公民一初字第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崔**
执行文书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15
2022-12-20
(2022)湘0181民初1024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红日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2-15
2022-12-20
(2022)湘0181民初10244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红日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18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1-14
2021-12-28
(2021)吉0184民初75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文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2-26
2021-01-22
(2021)湘0181执恢98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浏阳市美的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131757.00元
执行案件
5
2020-01-21
2019-12-18
(2019)吉0381执恢2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蓝山县祥凤烟花爆竹厂与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6
2018-10-23
2018-08-31
(2018)吉0381执恢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与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8-09-13
2018-08-21
(2018)吉0381执9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公主岭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08-16
2018-08-06
(2018)吉0381执3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蓝山县祥凤烟花爆竹厂与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06-27
2018-05-31
(2018)吉0381民初13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8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7-12-29
2017-09-14
(2017)吉0381民初30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蓝山县祥凤烟花爆竹厂与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064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42号
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壹仟壹佰贰拾叁点贰元(1123.2元);(2)没收不合格啄木鸟菊花炮(爆竹类)19挂、啄木鸟红炮(爆竹类)265挂;(3)没收违法所得4元。
1123.2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4
2
公市监处罚【2023】18号
公主岭市吉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2022年12月27日,我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公主岭市吉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的老黑、神话双响(双喜)、啄木鸟红炮三种烟花爆竹产品进行抽样送检,2023年2月6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上述三种产品结论均为:经检验,部件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依据《2022-2023年公主岭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调查认定的事实:公主岭市吉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案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捌仟叁佰零玖元贰角捌分(8309.28元);(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陆拾捌元(1259.2元),共玖仟伍佰陆拾捌元肆角捌分(9568.48)元。(3)没收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啄木鸟红炮1000型5挂、老黑100个、神话双响双喜100个)。
8309.28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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