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赢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81737012508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大岭镇南道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4-07-09
(2011)公民一初字第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崔**
执行文书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15
2022-12-20
(2022)湘0181民初1024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红日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2-15
2022-12-20
(2022)湘0181民初10244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红日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18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01-14
2021-12-28
(2021)吉0184民初75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文杰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2-26
2021-01-22
(2021)湘0181执恢98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浏阳市美的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131757.00元
执行案件
5
2020-01-21
2019-12-18
(2019)吉0381执恢2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蓝山县祥凤烟花爆竹厂与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执行案件
6
2018-10-23
2018-08-31
(2018)吉0381执恢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与崔**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8-09-13
2018-08-21
(2018)吉0381执9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公主岭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08-16
2018-08-06
(2018)吉0381执3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蓝山县祥凤烟花爆竹厂与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06-27
2018-05-31
(2018)吉0381民初13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8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7-12-29
2017-09-14
(2017)吉0381民初30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蓝山县祥凤烟花爆竹厂与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5064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631号
在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销售的啄木鸟红炮(爆竹类)、啄木鸟菊花炮(爆竹类)、啄木鸟炮(爆竹类)、财多多(爆竹类)、小子炮(爆竹类)、浏阳最强音(组合烟花类)6种烟花爆竹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42318元,违法所得6207.5元;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销售的开门红贵族礼炮(组合烟花类)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264元,违法所得66元;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2582元,违法所得共计6273.5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在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销售的啄木鸟红炮(爆竹类)、啄木鸟菊花炮(爆竹类)、啄木鸟炮(爆竹类)、财多多(爆竹类)、小子炮(爆竹类)、浏阳最强音(组合烟花类)6种烟花爆竹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42318元,违法所得6207.5元;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销售的开门红贵族礼炮(组合烟花类)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264元,违法所得66元;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2582元,违法所得共计6273.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2025)》序号8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裁量标准(一般)之规定,对公主岭市吉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给予货值金额1.3倍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现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罚款55356.6元;没收违法所得6273.5元;共计61630.1元。(2)没收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啄木鸟红炮(爆竹类)486挂、啄木鸟菊花炮(爆竹类)270挂、啄木鸟炮(爆竹类)6盘、财多多(爆竹类)142盘、小子炮(爆竹类)60盘、浏阳最强音(组合烟花类)414个、开门红贵族礼炮(组合烟花类)5个。妥否?请批示!
55356.6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1
2
公市监处罚【2025】42号
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调查认定的事实:公主岭市吉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本局于2025年 3 月 14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案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序号8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裁量标准: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程度:较轻;判断标准:生产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或销售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公主岭市吉盛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抽检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货值金额1123.2 元,违法所得4元,建议给予货值金额1倍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壹仟壹佰贰拾叁点贰元(1123.2元);(2)没收不合格啄木鸟红炮(爆竹类)19挂、啄木鸟菊花炮(爆竹类)265挂;(3)没收违法所得4元。
1123.2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