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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高县永久鸿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展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2216781830238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阳高县王官屯镇马官屯村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高市监处罚〔2026〕71号
2026年5月28日我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传过来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检验报告编号:4426001859,显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6年4月18日在天猫平台上抽检的当事人2026年2月24日生产的400g/袋的阳高杏脯(原味)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6年5月28日将该食品安全抽检经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等待七个工作日满,当事人一直未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于2026年6月11日立案。 2026年6月16日我局收到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传过来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检验报告编号:SJSCS202601298,显示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5月18日抽检的当事人2026年5月10日生产的250g/袋的阳高杏脯(原味)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6年6月16日将该食品安全抽检经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当场表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等待七个工作日满,当事人一直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调查了解到,杏脯生产存在季节性,每年的七月份,杏熟的季节开工生产,树上没杏了也就随之停产,生产时长大概持续多半个月。之后半成品存放在冷库内,等有订单了就根据订单数量从冷库领出半成品进行包装,贴标签,出场销售。 根据调阅当事人的生产各环节台账记录,溯源发现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发生在2025年的7月3日,因负责2号浸泡缸投料的工人丁维在投放原材料杏的时候只简单过了一下称就倒进2号浸泡缸,未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复核,通过对半成品的入库记录检查发现,该缸的半成品产量明显小于其他的浸泡缸,也就是说该批次生产的杏脯未投入足量的原材料杏,从而导致被抽检时发现焦亚硫酸钠的含量超标。通过对半成品的出库领用记录检查发现,2026年2月26日和2026年5月10日两个生产批次所对应的领料记录中领用的都是2025年的7月3日2号浸泡缸产出的半成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将两次抽检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案子做并案处理。 当事人提供有第三方检验机构中谱安信(青岛)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编号为QD-W25074074的检验检测报告一份,证明其他批次的产品符合检验检测要求。 经调查,当事人涉案的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杏脯已全部销售完毕,库存数量为0,其中40袋销售给大同市乔步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金额为520元,36袋通过其直营店山西观壑科技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销售金额为402.84元,本次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922.84元,根据投料表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进行测算,当事人提出620元的合理必要支出可以予以扣除,违法所得金额最终认定为922.84-620=302.84元。 经调查,当事人未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是因管理不到位发生的此次违法行为,当事人已按要求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且该涉案产品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截至案件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已召回数量为0。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杏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
本局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已责令当事人改正,现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2.84元; 2.罚款75000元; 罚没款合计75302.84元(大写:柒万伍仟叁佰零贰元捌角肆分)。
75000.00元
阳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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