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拜泉县新超富达海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接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1MAC2XWFH2U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宝泉名苑五号楼13号门市(东三南三路南)(住所申报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3]152号
2023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拜泉县新超富达海鲜店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北侧柜台销售的调料无价格标签。2023年6月16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同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拜市监责改[2023]D126号。 经查:该店销售的调料未建立购销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之规定,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商品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5.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6.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食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4
2
拜市监处罚[2023]119号
2023年6月16日,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拜泉县新超富达海鲜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该店正处于营业状态,该店墙上悬挂食品安全监督公示栏,在公示栏上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粘贴位置空白,没有粘贴该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该店经营场所其他显著位置也未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在3日内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2023年6月21日,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拜泉县新超富达海鲜店进行检查,该店食品安全监督公示栏上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粘贴位置仍然空白,仍然没有粘贴该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该店经营场所其他显著位置仍然未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经营者未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经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行为,经局长批准,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拜泉县新超富达海鲜店分别于2022年10月25日、2022年10月2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3年6月16日,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拜泉县新超富达海鲜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经营者未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执法人员当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6月21日,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拜泉县新超富达海鲜店进行检查,该店经营者仍然未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悬挂或者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3、询问笔录1份;4、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23年6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拜市监罚告[2023]A10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请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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