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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健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顺(SHUN LUO)注册资本:2119.09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000096330628P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九州通西路7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3-25
(2025)甘0105执异30号
买卖合同
甘肃健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济宁市圈带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文书、拍卖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税稽罚﹝2026﹞20号
你单位2020年度至2022年度为开展业务而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的行为,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20年度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记载购置礼品费用114,649元,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记载购置礼品费用315,241.31元,合计579,890.31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5,978.06元。2021年度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记载购置礼品费用187,173.73元,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记载购置礼品费用1,190,773.76元,合计1,377,947.49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75,589.5元。2022年度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记载购置礼品费用38,038元,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记载购置礼品费用1,104,070.8元,合计1,142,108.8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8,421.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款“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九)偶然所得。”第三条第三款“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第六款“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第三条“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的规定,你单位少代扣代缴2020年度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115,978.06元、2021年度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275,589.50元、2022年度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228,421.76元。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证据材料1:原始凭证复印件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被查对象提供并认可。证据材料2:记账凭证复印件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被查对象提供并认可。证据材料3:银行流水由检查人员依法取证、被查对象提供并认可。
对你单位未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的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115,978.06元、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275,589.50元、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228,421.76元,分别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309,994.66元。
309994.66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