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杉博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章绍斌 | 注册资本:1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81MA6HJCB26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站街镇经开区铝精深加工园区标准厂房7#厂房3#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清市监处﹝2023﹞153号
当事人于2015年9月,购进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生产单位: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编号:FT026604),投入公司生产使用。2022年3月30日经贵州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检验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3月),2022年4月19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3年3月,当事人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在超出叉车定期检验有效期后,仍然继续使用上述叉车46天。2023年5月30日,当事人取得上述叉车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章绍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陈礼加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相关人员身份。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上述叉车设备的事实; 3、叉车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检验日期2022年3月30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上述叉车使用单位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的事实。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首次)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相关笔录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罚款3.1万元#
31000.00元
贵阳市清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