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兰县三道岗镇隆兴成伟粮食收购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温成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23MA1AB5FG8L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依兰县三道岗镇隆兴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依兰市监处罚〔2025〕97号
1、2025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依兰县三道岗镇隆兴成伟食收购部(地址在依兰县三道岗镇隆兴村)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商户经营场地面积大约2470平米左右,进入场地内西侧为该单位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东侧安装有电子汽车衡,经营场地南侧堆放有大量玉米。
2、经营者在现场,营业执照悬挂于墙,营业执照名称:依兰县三道岗镇隆兴成伟食收购部,类型:个体经营,经营者:温成伟,注册日期:2016年04月26日,经营场所:依兰县三道岗镇永隆兴村,经营范围:购销玉米、水稻、大豆、杂粮、加工烘干。
3、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单位办公场所房屋左侧办公桌上摆放有电子汽车衡的显示控制器并处于开启状态,据负责人讲该电子汽车衡用于该单位经营使用。
4、执法人员要求该单位负责人提供该电子汽车衡的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凭证时该单位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
5、执法人员现场拍照提取照片2张。经营者当场签写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现场对经营者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营者当场签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建议处罚如下:
1、罚款:1000元。
1000.00元
-
2025-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