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林福记食品有限公司白寨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昌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83MA9L13U582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白寨镇良水寨村老沟组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08
著作权权属纠纷
四川中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林福记食品有限公司白寨分公司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23
著作权权属纠纷
四川中轩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林福记食品有限公司白寨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密市监处罚﹝2026﹞22号
经查,“小味同学肉松饼”外包装手提箱条形码下方印制的圆形双箭头图案标识,是该公司在设计该产品外包装手提箱时在网上找的。截止2025年12月5日我局接到举报查获之日,查看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投料记录,发现当事人只在2025年11月11日生产销售了50件,销售到大连,在该公司包材库内发现标称为“小味同学肉松饼”的外包装手提箱共计450个。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与被举报人对举报书内容中举报的“小味同学肉松饼”外包装手提箱条形码下方印制的圆形双箭头图案标识与德国绿点双轨回收系统有限公司注册的绿点商标进行对比,经对比发现商标基本完全一致,其图案形状排列也存在高度相似,仅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综合以上内容,被举报人所销售的“小味同学肉松饼”外包装手提箱条形码下方印制的圆形双箭头图案标识,刻意模仿德国绿点双轨回收系统有限公司注册的绿点商标并使用,构成侵权。当事人生产的“小味同学肉松饼”销售价16元/件,共计800元,违法经营额为800元,经当事人核算成本为688元,利润为112元。 综合上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小味同学肉松饼”外包装手提箱条形码下方印制的圆形双箭头图案标识的产品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现场该公司负责人对该批“小味同学肉松饼”外包装手提箱进行现场销毁,现场执法人员进行录像并拍照取证。
1.没收违法所得112元,2.并对其处以2400元的罚款。以上合计罚没款2512元。
2400.00元
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6
2
新密市监处罚﹝2026﹞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27日生产21箱肉松饼(原味),商标小味同学,规格型号:散装称重,销售价48元/箱,该批食品于2025年7月5日全部销售至河南恩成食品有限公司处,销售货款共计1008元,货值金额共计1008元,违法所得1008元。 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25年11月5日制定了召回计划并进行了产品召回,但因上述批次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截止2025年12月2日该公司未召回到上述批次的食品。 经该公司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该公司认为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为:该批产品生产后,客户未及时提货,在室外发货区存放了7天,因夏季天气高温,未及时转移至阴凉干燥处,产品在高温下储存时间过长造成产品油脂氧化,致使过氧化值超标。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008元;二、罚款51000元。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罚没款52008元。
51000.00元
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2
3
新密市监处字﹝2024﹞A307号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一、没收违法所得2592元;二、并处货值金额7倍的罚款18144元;以上一、二两项合并执行罚没款20736元
18144.00元
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