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乌当胡高宣粮食制品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高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2MA6EMFDF76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新添集贸市场粮食制品摊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乌市监处罚[2025]009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7日在街上的流动摊上以6元/kg购买了2.5kg凉面,不能提供进货单据,供货者资质,该凉面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不知道供货者是谁,无法联系供货者。2025年4月8日,抽样时以6元/kg的价格卖了1.1 kg凉面,当天又以8元/kg的价格卖了0.9 kg凉面给顾客,剩下未销售的0.5kg凉面被当事人带回家自己食用,销售金额总共为13.8元,违法所得为13.8元,货值金额17.8元,不能提供销售清单。2025年5月13日,现场检查时,无该批凉面,当天,当事人张贴《召回通知》,截止目前,未召回。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未见当事人有行政处罚的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5月9日,本局收到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No:XBJ25520112690236491。证明本局依法查处当事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来源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证据二、2025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5年5月13日,本局制作的证据提取单。证明现场取证。
证据四、2025年5月13日,胡高宣向本局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拥有合法的资质。
证据五、2025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的《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各1份。证明本局已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5月13日,胡高宣提供的当事人经营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胡高宣真实身份情况。
证据七、2025年5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的《询问通知书》,证明本局已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并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证据八、2025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事项:
1、证明本局执法人员首次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已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的事实;同时还证明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的时间、数量、单价和销售涉案食品的时间、数量、单价、金额等情况。
3、证明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4、证明当事立即改正,对该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
证据九、2025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打印出来的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截屏1份。记载了当事人至今无任何行政处罚信息,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
2025年7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警告#罚款0.0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元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