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澄 | 注册资本:1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06736086927T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龙园西路5号4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7
(2025)苏0118民初513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南京恒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安居建合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
2022-11-14
(2022)苏0191民初7271号
服务合同纠纷
南京恒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星汉城有限公司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2-10-31
(2022)苏01民终1111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南京恒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10-14
(2022)苏0191民初625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南京恒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星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2-06-24
(2022)苏0113民初408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南京恒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腾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6
2022-04-18
(2022)苏0106民初270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恒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7
2021-11-17
(2021)苏0106民初1388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南京恒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金盛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宁路分公司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8
2021-01-11
(2020)苏0102民初934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吴*,方*,裘**,孔**,牟**,刘**,施**,徐**,吴**,胡*,张*
南京恒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泓溢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9
2021-01-11
(2020)苏0102民初934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方*,牟**,吴**,张*,吴**,胡*,徐**,孔**,施**,裘**,刘**
南京恒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泓溢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10
2021-01-06
(2020)苏0102民初934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裘**,张*,施**,刘**,方*,吴**,孔**,胡*,徐**,吴**,牟**
南京恒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泓溢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7
2023-04-11
(2022)鄂1281执16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京恒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农批(南京)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赤壁望家欢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5-11-06
2015-11-06
(2015)都民初字第0217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与江苏金东威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奥电梯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扬邗市监处罚〔2026〕107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为一家电梯安装单位,已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涉案电梯(设备代码:3110100762023GL25528)为当事人销售安装并交付。2023年10月24日,当事人与苏州日昊珠宝有限公司签订《电梯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合同编号:AHJS-2023090),双方约定将涉案电梯销售安装到扬州瘦西湖同派酒店,项目地址为江苏省扬州市扬子江北路308号。2023年12月5日,当事人办理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编号:45322552-3332259-2023),2023年12月6日,当事人对上述电梯进行安装,2024年4月26日,当事人将上述电梯交付给扬州日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并将伪造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2苏KU20137(22))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Z-TJ(3110)-2024B01892)一并交付给扬州日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涉案电梯自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处于通电使用状态。
另查明,当事人从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电梯,购进价为110500元。当事人委托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对涉案电梯进行调试,调试费8500元,当事人同时委托胡彬协助安装涉案电梯,劳务费34000元。当事人以159000元的价格将涉案电梯销售给扬州日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故当事人涉嫌交付未经检验的电梯的违法所得为6000元。2025年10月24日,当事人协助扬州日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涉案电梯取得了合格的检验报告,并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交付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参照《扬州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2、罚款120000元。
120000.00元
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