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邢银堂 | 注册资本:8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71700666740478J | 所属地区:山东省 |
| 企业地址:山东省东明县五四路中段49号(明大购物广场五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5
(2025)鲁1791民初6890号
追偿权纠纷
山东鸿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9-28
(2025)鲁1791民初5184号
追偿权纠纷
山东鸿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魏**,王**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5-02-11
委托合同纠纷
乔**
山东鸿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明县人民法院
4
2025-02-11
委托合同纠纷
尹**
山东鸿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明县人民法院
5
2023-11-07
(2023)鲁1702民初4699号
合同纠纷
山东鸿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文**,赵**,张**,张**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6
2023-10-31
(2023)鲁1702民初4699号
合同纠纷
山东鸿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赵**,张**,文**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7
2023-10-25
(2023)鲁1702民初4699号
合同纠纷
山东鸿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张**,文**,赵**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8
2023-06-12
(2023)鲁1791民初2534号
追偿权纠纷
山东鸿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马**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19-08-28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山东鸿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赵**,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18
(2025)鲁1791民初6890号
追偿权纠纷
山东鸿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
裁判文书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10-27
(2025)鲁1791民初6890号
追偿权纠纷
山东鸿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5-10-09
(2025)鲁1791民初5184号
追偿权纠纷
山东鸿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魏丽英;王长青
裁判文书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17
2016-09-20
(2016)鲁1791执952号
民事案件执行
刘**、山东鸿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07-26
2016-06-25
(2016)鲁1728民初109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山东金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鸿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明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7-08-30
2017-08-16
(2017)鲁1791民初1149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许**与山东鸿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鸿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5-12-18
2015-11-30
(2015)东执异议字第1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菏泽金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东明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5-11-11
2015-11-11
(2015)东民初字第17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鸿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旭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
2016-11-11
(2016)鲁17民终2043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山东金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鸿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菏自然资规行处决字﹝2024﹞第GH-021号
山东鸿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桂陵路人社局北600米路东投资建设的花都御景项目C5#、C7#楼未取得规划验线确认书,擅自施工建设。
山东鸿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桂陵路人社局北600米路东投资建设的花都御景项目C5#、C7#楼未取得规划验线确认书,擅自施工建设 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 的规定 根据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山东鸿福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每栋楼贰万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持本决定书到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科办理缴款凭证,并于十五日内到银行缴款完毕。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菏泽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六个 月内直接向 菏泽经济开发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0000.00元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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