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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美味达人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法院公告 3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大朵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0221MA8PLA7X0Q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洪林镇电商小镇7号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7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椰柚美饮料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美味达人食品有限公司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6
(2025)鲁0211民初9250号
租赁合同纠纷
众力共用物流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安徽美味达人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3
2024-01-18
(2023)苏1324民初106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欧百博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美味达人食品有限公司
泗洪县人民法院
4
2023-12-14
(2023)鲁0826民初31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微山县微普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安徽美味达人食品有限公司
微山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10
(2025)鲁0211民初9250号
租赁合同纠纷
众力共用物流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安徽美味达人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
2025-04-07
(2025)鲁0211民初9250号
租赁合同纠纷
众力共用物流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安徽美味达人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3
2024-06-24
租赁合同纠纷
众力共用物流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安徽美味达人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宣区市监处罚〔2025〕347号
当事人系食品生产企业,具备生产经营苏兴盐汽水的主体资质。2025年8月12日,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安徽美味达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名称:苏兴盐汽水,商标:苏兴,生产日期:2025-07-25,质量等级:/,规格型号:600毫升/瓶)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DX20253569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菌落总数;计量单位:CFU/mL;标准指标:n=5,c=2,m=10²,M=104;实测值:12,1.1×105,7.2×104,2.5×104,1.4×106)。当事人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到的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和(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在收到上述复检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后,对不合格原因进一步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最终确定涉案批次苏兴盐汽水不合格的原因为灌装车间及管道消杀不足、在线杀菌灯破损。针对于上述不合格的原因,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了整改:1、为灌装车间更换带臭氧层的紫光灯;2、购买诺福食品级消杀管道进行消杀;3、更换在线杀菌灯;4、加强生产用水微生物项目质量控制,加大自检和送检频次。涉案批次苏兴盐汽水当事人共生产了101件,出售给湖州三要商贸公司的张峥峥101件,售价为6.3元/件(共收款636.3元)。2025年9月5日,你公司启动召回程序,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召回0件。当事人涉案的货值金额为:101×6.3=636.3元,违法所得636.3元。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捌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叁拾陆元叁角。
8000.00元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2
宣区市监处罚〔2025〕329号
经查,当事人系食品生产企业,具备生产经营饮料的主体资质。2025年6月4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对安徽美味达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名称:新元汽盐汽水,商标:新元汽和字母和图形、规格型号:60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5-05-12),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GZJ2534000034173308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酵母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菌落总数;计量单位:CFU/mL;标准指标:n=5,c=2,m=10²,M=10⁴;实测值:21000;22000;21000;20000;19000。检验项目:酵母;计量单位:CFU/mL;标准指标≤20;实测值:1600)。当事人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到的抽样程序、过程、封样状态和内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收到上述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一步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最终确定涉案批次新元汽盐汽水不合格的原因为灌装车间及管道消杀不足。针对上述不合格的原因,你公司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了整改:1、为灌装车间更换带臭氧杀菌的紫光灯;2、购买诺福食品级消杀剂对管道进行消杀;3、加强生产用水微生物项目质量控制,加大自检和送检频次。涉案批次新元汽盐汽水当事人共生产了140件,每件24瓶,作为销售样品赠送池州盛唐超市汪利军处3件,出售给十字镇量子商贸137件,售价为7元/件(共收款574元),已全部销售。2025年6月30日,你公司启动召回程序,截止案件调查终结,你公司共召回55件该批次新元汽盐汽水,并于2025年9月8日,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予以销毁。综上,涉案的货值金额为:(137-55)×7=574元,违法所得为574元。
1;罚款伍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柒拾肆元。
5000.00元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3
宣区市监处罚〔2024〕336号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1日成立,并于2023年3月1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开始生产经营食品至今,系食品生产企业,具备生产经营的主体资质(证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被投诉批次(生产日期:2024/07/18)(以下简称涉案批次)的苏兴盐汽水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该食品外包装标签标注有“苏兴”字样的注册商标,并标注有“中国重点商标保护品牌”的信息,当事人对上述“苏兴”字样注册商标持有使用权,但该“苏兴”字样注册商标并非“中国重点商标保护品牌”,故当事人未能按照《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宣区市监限提〔2024〕336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涉案批次苏兴盐汽水当事人共生产了4件(24瓶/件),出售了2件,售价为6.5元/件,剩余2件中有6瓶用于出厂检验,其余42瓶给内部员工饮用,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对涉案批次苏兴盐汽水开展了召回工作(召回结果:未有相关的消费者联系进行退换货,未有相关产品被召回的情况),现已无该批次苏兴盐汽水的库存,未发现当事人还生产经营有除涉案批次外的其他批次同类型苏兴盐汽水的情况,故当事人涉案的货值金额为:4×6.5=26元,违法所得为:2×6.5=13元。当事人在涉案批次苏兴盐汽水出厂前履行了检验(检验结论:检验合格,准予出厂)的义务。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1;罚款壹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叁元。
1000.00元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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