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健安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松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48Y2R39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36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82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具备合法药品经营资质。田某系蕲春县妇幼保健院正式职工,2019年10月27日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2020年12月其《执业药师注册证》(注册证编号:421220110911)注册至当事人处,登记为企业负责人。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田某任职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建立考勤记录,田某仅在检查时或休息时间偶尔到店帮忙,未实际参与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等核心法定职责,双方约定年薪约5000元。2021年12月田某离职后,当事人直至2025年12月才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质量负责人,其注册证于2025年12月6日自动失效。蕲春县妇幼保健院出具工作证明,副院长方某某陈述,确认田某系该院正式在岗职工。戴某某及执业药师田某二人对挂靠相关事实予以认可,当事人存在执业药师未实际在岗履职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