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瑞忠 | 注册资本:650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4092043461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临丁路与勤丰路交叉口金色大唐城4、5幢4层4F-GX4030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26
租赁合同纠纷
沈**
史**,浙江恒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安徽肯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
2026-06-26
租赁合同纠纷
冯*
史**,浙江恒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安徽肯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3
2026-06-25
租赁合同纠纷
沈**
史**,浙江恒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安徽肯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4
2026-06-25
劳务合同纠纷
沈*
史**,浙江恒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安徽肯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5
2026-06-25
劳务合同纠纷
李**
史**,浙江恒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安徽肯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6
2026-06-25
劳务合同纠纷
杨**
丁**,安徽肯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恒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史**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7
2026-06-25
劳务合同纠纷
夏**
丁**,安徽肯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恒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史**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8
2026-06-25
劳务合同纠纷
张**
丁**,安徽肯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恒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史**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9
2026-06-25
劳务合同纠纷
沈*
丁**,安徽肯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恒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史**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10
2026-06-25
劳务合同纠纷
田**
丁**,安徽肯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史**,浙江恒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25
申请公示催告
浙江恒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恒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公示催告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5-11
租赁合同纠纷
冯*
安徽肯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史松泉;丁德涛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3
2026-05-11
租赁合同纠纷
沈**
丁德涛;史松泉;安徽肯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4
2026-05-11
租赁合同纠纷
沈**
安徽肯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丁德涛;史松泉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5
2026-05-09
劳务合同纠纷
田**
安徽肯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6
2026-05-09
劳务合同纠纷
沈*
安徽肯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7
2026-05-09
劳务合同纠纷
杨**
安徽肯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8
2026-05-09
劳务合同纠纷
夏**
安徽肯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9
2026-05-09
劳务合同纠纷
李**
安徽肯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10
2026-05-09
劳务合同纠纷
张**
安徽肯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02
2020-11-14
(2020)浙0104执2153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浙江恒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中太元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6-05
2020-02-24
(2019)浙0104民初6887号
浙江恒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中太元三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656648.3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浙财罚决字﹝2025﹞第000008号
当事人浙江恒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浙江工业大学屏峰校区室外运动场改造工程项目(编号:HSZB-2025-337,以下简称该项目)采购中实施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中《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34项第2档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项目采购金额1880000元6‰的罚款,计1128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以项目采购金额1880000元6‰的罚款,计1128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891280.00元
浙江省财政厅
2025-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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