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章凤诗梅电动车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必超 | 注册资本:5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24MADBJYB23F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三象北路206-0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陇市监处罚〔2025〕5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向陇川县户撒阿宽摩托车销售店销售1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已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销售价格620元,又于2025年8月2日、8月5日、8月16日分三次总共向陇川县户撒阿宽摩托车销售店销售“爱玛”品牌电动自行车25辆(通俗名称:“喜爱”型6辆、“A5”型1辆、“卫士”型4辆、“爱爱”型4辆、“猎骑”型1辆、“Q5”型2辆、“凌骏”型2辆、“露娜”型2辆、“启航”型2辆、“罗兰”型1辆),总销售价格19490元,26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格合计20110元(认定为货值金额),销售时均为空车,不含电池、充电器等。已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号牌的1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份从原来的“爱玛”店转店铺时转过来的库存车,另25辆“爱玛”品牌电动自行车为当事人托朋友从重庆发货来的,车辆为重庆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合格品,连同配件(鞍座套件)一起发货来。当事人向陇川县户撒阿宽摩托车销售店销售电动自行车每辆从中获利60元,即上述26辆电动自行车购进金额为18550元,销售上述26辆“爱玛”品牌电动自行车从中获利1560元,认定为违法所得。且当事人向陇川县户撒阿宽摩托车销售店销售上述26辆电动自行车时均已办理(代办)完成注册登记后将不符合标准的鞍座套件改动更换装配完整,致鞍座长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鞍座长度标准要求≤350mm)。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对销售出去的上述尺寸限值(鞍座长度)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26辆“爱玛”品牌电动自行车更换的相关配件配合进行拆除并监督销毁、恢复出厂合格或行驶证原状。并作如下处罚:
1.处货值金额20110元百分之二十罚款4022元;
2.没收违法所得1560元。
两项合计:5582元。
4022.00元
陇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