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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第五蔬菜精制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丹丹注册资本:22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144598195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夹塘村解放南路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15
2015-06-12
(2015)黑监民监字第4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余姚市第五蔬菜精制厂与曲宗欣商标侵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5-06-12
2015-06-12
(2015)黑监民监字第44号
余姚市第五蔬菜精制厂与曲宗欣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3﹞980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4月7日,当事人生产了58箱“黄潭酸菜”(1千克/瓶,12瓶/箱,生产日期2023年4月7日),另有1瓶留存备样。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将上述批次58箱“黄潭酸菜”全部销往无锡市崇安区伏滂副食品经营部。2023年5月12日,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对上述“黄潭酸菜”进行了抽样(抽样9瓶),并将样品送样至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3年6月2日,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B5D513024B5F60A5790”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6月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6月26日,复检机构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受理了上述复检申请,并于2023年7月4日出具了编号为“No.(2023)食检字第SW(FJ)23-0016”的复检报告,报告显示检验类别为“复检”,检验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复检报告。经查明:除1瓶备样外(案发后已自行销毁),当事人于2023年4月10日将58箱上述批次“黄潭酸菜”(1千克/瓶,12瓶/箱)全部销往无锡市崇安区伏滂副食品经营部。上述批次“黄潭酸菜”成本价65.5元/箱,售价68元/箱,共销售58箱,当事人于案发后落实召回程序但没有召回结果,故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黄潭酸菜”的货值为3944元,违法所得145元。另查明:当事人能够提供不合格批次食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履行了相应的召回义务。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管案件管理系统,当事人1年内未曾因相同原因受到本局处罚。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悔改行为,取证顺利。<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罚款20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45元。以上共计罚没款20145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罚款20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145元。以上共计罚没款20145元。
20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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