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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钱塘苏小家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艳注册资本:12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94MA1YK0KE03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喜庆路99号三楼C区C-358-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相市监处罚﹝2025﹞X00059号
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经营“阳澄江南水产旗舰店”。2024年9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苏州市相城公证处的监督下,在当事人经营的“阳澄江南水产旗舰店”购买了1份商品名称为“【卡券】阳澄江南精品大闸蟹2658型公蟹5.0两4只+母蟹3.5两4只SN”的大闸蟹,价格为558元/份。2024年10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苏州市相城公证处的监督下,对提货的大闸蟹进行称重,称量结果为公蟹0.190千克、0.190千克、0.190千克、0.170千克和母蟹0.140千克、0.135千克、0.140千克、0.135千克。当事人在该店宣传页上宣称“7%-8%左右的损耗”,该规格大闸蟹扣除损耗后的重量,公蟹净重应不少于0.230千克,母蟹净重应不少于0.161千克。当事人销售的大闸蟹均未达到约定的重量。由于当事人经营的为鲜活水产品,经营成本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4年蟹季,本局多次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内容均为当事人销售的大闸蟹存在短斤缺两的情况。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处罚,处罚金额为:100000元
100000.00元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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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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