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凤城中医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儒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27MA4C4WMB4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来凤县翔凤镇凤南路2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来凤市监处罚〔2026〕2号
经查,当事人未提供“炮山甲”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购进票据,购进验收记录等证明性材料,导致无法查明当事人的购进时间、渠道、数量等信息。“炮山甲”一直储存在当事人煎药房的玻璃罐里,2025年11月6日,在投诉人需要购买“炮山甲”的情况下,当事人中药饮片调配员向某某将“炮山甲”从煎药房拿到中药房,并按照投诉人提供的处方内容调配了“炮山甲”30g。当事人销售中药饮片“当归,赤芍,北柴胡,枳实,茯苓,三棱”的总价为53.94元,“炮山甲”共30g,销售价格20元/g,总价为600.00元,投诉人通过微信支付653.00元至向某某账户。2025年11月28日,上述款项653.00元已从向某某账户转入当事人对公账户。
上述“炮山甲”货值金额3526.00元,违法所得600.00元。截止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止,当事人未对投诉人购买的“炮山甲”进行退款和赔偿。...[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无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野生动物制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炮山甲146.3g;2、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3、罚款:7052.00元。
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二)未按规定执行进货验收制度、索取合法票据、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 1、警告;
2、没收:炮山甲146.3g;
3、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
4、罚款:7052.00元(罚没款合计:7652.00元)。
7052.00元
来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