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百花蜜果水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有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4MA6LN9P81H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环城西路彩玉国际小区12-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富处罚〔2026〕17号
经查:当事人采购经销的龙眼系2025年9月23日,从昆明市金马正昌第二果品市场昆明市官渡区玲玲果品经营部吴明处购进涉案龙眼1件,共10kg,购进价13元/kg,支付货款130元,后将其摆放在富民县彩玉国际自己承租的店铺对外销售。截至11月13日止,当事人购进的龙眼已全部售出,销售价16元/kg,获销售款160元。采购龙眼时向对方索要了经营相关资质、核实过供货方身份信息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但未建立销售台账。同日,当事人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书后,在该店显著位置张贴发布了产品质量安全召回公告,并立即对准备销售的其他类产品进行自检自查,截至我局调查终结时,且已销售至散客,未能召回。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龙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版)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版)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之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给予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拟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6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富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