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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区顺宏百货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伟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302MA73BAW039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西坡生产区二期37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川)市监罚〔2024〕215号
现查明,金川区顺宏百货店向金川区尚居祥超市配送了4箱酒,其中:45%vol五粮春浓香型白酒2箱,180元/瓶,生产日期:2021/05/18;50%vol五粮春白酒1箱,210元/瓶,生产日期:2021/05/18;50%vol五粮春固态法白酒1箱,210元/瓶,生产日期:2022/10/20。经商标权利人协助辨认,上述2箱45%vol五粮春浓香型白酒和1箱50%vol五粮春白酒属侵犯了该公司“五粮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故当事人有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五粮春”的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票据,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索取进货票据,属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查证的当事人向金川区尚居祥超市销售45%vol五粮春浓香型白酒2箱,50%vol五粮春白酒1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的规定,计算出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420元(45%vol五粮春 180元/瓶*6瓶*2箱=2160元;50%vol五粮春 210元/瓶*6瓶*1箱=1260元,合计2160+1260=3420元)。
对金川区顺宏百货店进行了: 1.警告; 2.罚款:金额10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金额3420元;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叁项,罚没款合计13420元,大写壹万叁仟肆佰贰拾元整。
10000.00元
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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