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桥头王液化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琨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24MA492HUJ6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通山县通羊镇桥头王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16
(2020)鄂1224行初23号
其他
通山县柏树下液化气站,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液化气站,通山县新城液化气站,通山县东城区石油液化气站,通山县城关东兴液化气站,通山县桥头王液化气站
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咸宁市通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8
2020-12-14
(2020)鄂12行终85号
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山县畈泥液化气站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2
2020-09-30
2020-09-25
(2020)鄂1224行初23号
土地行政赔偿
通山县新城液化气站、通山县柏树下液化气站等与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3
2020-06-18
2020-06-16
(2020)鄂1224行初2号
通山县新城液化气站、通山县柏树下液化气站等与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4
2019-11-14
2019-10-30
(2019)鄂1224行初49号
行政管理
通山县新城液化气站、通山县柏树下液化气站等与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5
2019-09-30
2019-09-03
(2019)鄂1224行初42号
其他(资源)
通山县新城液化气站、通山县柏树下液化气站等与通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一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141号
经查实,当事人在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经营期间,在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经营中,使用电子灌装秤给消费者灌装液化石油气,电子灌装秤铭牌标注如下:无线扫码型电子灌装秤、型号 BCS-150、最大称量 150KG、最小秤量1KG、准确度等级Ⅲ、检定分度值50g、检定分度数3000、蚌埠开元燃气设备厂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JJG539-2016》 中“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 5.4:秤的最大允许误差 表3给出了秤加载或卸载时的最大允许误差。”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电子灌装秤为中准确度级,适用于当0≤m≤500时秤的最大允许误差为±0.5e,其中e表示的是检定分度值,m表示的是用检定分度值e表示的实际载荷。对照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铭牌标示e=50g,即m表示是e的倍数,那么当实际载荷量m为0-500时,也就是灌装量0-25kg时,电子秤的最大允许误差为±0.5e,也就是±25g,即±0.025kg。
当事人在实际经营中破坏计量器具准度,致使广大消费者在液化石油气灌装过程中少灌装0.05kg至2.15kg,超过了最大允许误差值。
通过本局后台“充装企业安全监管系统”记录显示当事人2024年灌装结果正确的数据共17270条,其中误差值为-0.05kg的69人次,-0.1kg的4951人次,-0.15kg的537人次,-0.2kg的11224人次,-0.25kg的39人次,-0.3kg的12人次,-0.35kg的13人次,-0.4kg的6人次,-0.45kg的6人次,-0.5kg的8人次,-0.55kg的5人次,-0.6kg的3人次,-0.65kg的3人次,-0.7kg的2人次,-0.75kg的4人次,-0.85kg的1人次,-0.9kg的2人次,-0.95kg的4人次,-1kg的2人次,-1.05kg的2人次,-1.15kg的1人次,-1.2的1人次,-1.35kg的1人次,-1.45kg的1人次,-1.7kg的1人次,-1.95kg的1人次,-2.15kg的1人次。以上2024年合计超过最大允许误差指的次数为16900人次,2024年合计少给消费者灌装2883.3kg。“充装企业安全监管系统”后台有记录的2025年灌装结果正确的数据共2436条,其中误差值为-0.05kg的26人次,-0.1kg的2004人次,-0.15kg的37人次,-0.2kg的60人次,-0.25kg的3人次,-0.3kg的3人次,-0.35kg的3人次,-0.4kg的1人次,-0.5kg的1人次,-0.55kg的1人次,-0.8kg的1人次,-0.85kg的1人次,-1.1kg的1人次。以上2025年合计超过最大允许误差指的次数为2142人次,2025年合计少给消费者灌装226.15kg。
综上,2024年和2025年两年“充装企业安全监管系统”后台记录在案的,当事人在给消费者充装液化石油气过程中超过最大允许误差值的数据合计少灌装19042人次,少给消费者灌装3109.45kg,销售单价8.7元/kg计算, 违法所得27052.21元(取小数点后两位)。
当事人作为专业化从事液化气充装工作的单位,且自身又有“梦航充装管理软件”能实时监测每一瓶的灌装数据,“梦航充装管理软件”虽无“目标量”、“误差值”等记录,但对于每一瓶的灌装量,是有记录的。当事人应当发现存在大量灌装量为14.9、14.8、13.9、13.8、12.9、12.8等数值,很少有整值灌装量数值,应当发现实际给消费者灌装量未达预期值。当事人应当发现上述问题,并负有定期自检及及时纠正偏差的义务,避免侵犯消费者权益,但当事人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未排查处置计量少灌装问题,持续造成大量欺诈消费者的情形。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在从事液化石油所充装经营中,因未知原因克扣重量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考虑到本案计量器具本身经检定合格,且还在合格期内,对本案计量器具不予没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052.21元;2、处违法所得1倍计27052.21元罚款。以上两项合计罚没54104.42元。
27052.21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