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张家港市鑫同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善兵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582MA1MJ71U3T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张家港市塘桥镇针纺城22幢1-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6-28
(2021)苏0582民初580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
江苏港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
2021-03-15
租赁合同纠纷
张家港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李**,张家港市鑫同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3
2021-03-15
(2020)苏0582民初1335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张家港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鑫同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李**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4
2020-12-22
(2020)苏0582民初1335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张家港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鑫同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李**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5
2020-12-17
(2020)苏0582民初1335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张家港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鑫同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李**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6
2019-06-21
(2019)苏0582民初13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家港市合兴华伟制管厂
李**,张家港市鑫同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7
2019-04-01
(2018)苏0281民初10924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杨**
李**,张家港市鑫同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江阴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3-25
(2020)苏0582民初1335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张家港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鑫同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李**
裁判文书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
2019-07-04
(2019)苏0582民初13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家港市合兴华伟制管厂
李**
裁判文书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3
2019-04-04
(2019)苏0582民初13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家港市合兴华伟制管厂
张家港市鑫同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17
2021-11-22
(2021)苏0582执5272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张家港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鑫同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8-05
2021-03-15
(2020)苏0582民初13355号
租赁合同纠纷
13355张家港市西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鑫同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013.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7-12
2021-06-28
(2021)苏0582民初580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刘**与江苏港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9-03
2020-08-20
(2020)苏0281执1760号
借款合同纠纷
杨**与李**、张家港市鑫同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09-24
2019-06-21
(2019)苏0582民初13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1324张家港市合兴华伟制管厂与张家港市鑫同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2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8-09
2019-04-01
(2018)苏0281民初10924号
民间借贷纠纷
10924杨**与李**、张家港市鑫同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3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07-15
2019-07-03
(2019)苏0582民初67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6785张家港市富尔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鑫同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齐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2-12
2019-01-22
(2019)苏0582民初13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张家港市合兴华伟制管厂与张家港市鑫同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9-02-11
2018-07-18
(2018)苏0281民初10924号之一
民间借贷纠纷
杨**与李**、张家港市鑫同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2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市监处罚〔2025〕DX00337号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吊销许可证件
-元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7-0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2-11-0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