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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上餐饮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燕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1MA06QR5BXQ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道南京路128号乐宾百货8F-0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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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和处罚〔2024〕407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玫野”玫瑰花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无法提供“玫野”玫瑰花瓣的供货商资质、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进货查验记录和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见反食品浪费的标签标示及有关提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玫野”玫瑰花瓣一袋; 3.处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3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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