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市品质生鲜卖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佳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BY0R8A4N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江湾国际一期S7号楼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江市监处罚〔2025〕60号
经查,上述皮筋销售时与螃蟹一同称重结算价格。螃蟹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为28g,已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海(水)产品负偏差值。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的零售商品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规定负偏差的违法行为。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
2025-05-13
2
嫩市监罚[2024]12号
经查,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时,使用两台电子计价秤用于销售商品,至检查时止因当事人忘记申请检定,两台电子计价秤一直处于未检定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第二项“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称、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称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4、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6、现场检查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活动真实情况。
罚款0.05万元#
500.00元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