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欣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小刚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5778478395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殿市镇殿市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5-11
(2020)陕08民终1057号
保证合同纠纷
郭**,陕西宏欣煤业有限公司
郭*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31
2024-06-20
(2024)陕0881执恢1437号
借款合同纠纷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与尚**、高**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12-13
2021-03-30
(2020)陕0881执恢1968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6-04
2019-06-19
(2019)陕0881执异7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行行与神木县龙德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宏欣煤业有限公司、温**、张**、郭**、薛**、温*、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5-18
2019-06-19
(2019)陕0881执异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支行与神木县天宇工贸有限公司、尚**、韩**、郭**、薛**、温*、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2-30
2020-12-15
(2020)陕0881执异201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黑龙江国瑞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神木县凯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院*、陕西宏欣煤业有限公司、郭**、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12-30
2020-12-15
(2020)陕0881执异200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黑龙江国瑞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神木县天宇工贸有限公司、尚**、韩**、陕西宏欣煤业有限公司、郭**、薛**、温*、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0-12-30
2020-12-15
(2020)陕0881执异204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黑龙江国瑞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神木县旭朗煤业有限公司、乔*、姜*、陕西宏欣煤业有限公司、郭**、薛**、温*、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0-12-30
2020-12-15
(2020)陕0881执异203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黑龙江国瑞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神木县龙德商贸有限公司、温**、张**、陕西宏欣煤业有限公司、郭**、薛**、温*、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11-30
2020-11-20
(2020)陕0881执异170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黑龙江国投穗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神木县凯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院*、陕西宏欣煤业有限公司、郭**、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0-11-30
2020-11-20
(2020)陕0881执异173号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黑龙江国投穗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神木县旭朗煤业有限公司、乔*、姜*、陕西宏欣煤业有限公司、郭**、薛**、温*、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陕煤一罚﹝2025﹞10063号
1.矿井新入职工人胡军明、程太超未遵守《陕西宏欣煤业有限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在10月21日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考试中作弊;2.六联巷掘进工作面自然发火观测点未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3.辅运大巷掘进工作面使用带式输送机,消防管路系统只设置了阀门,未安装支管;4.辅运大巷掘进工作面迎头30m的区域管路上煤尘堆积厚度超过2mm,未及时处理;辅运大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尾处堆煤,未及时清理;5.辅运大巷掘进工作面停放的装载机无倒车后视镜;102备采工作面使用的RX640型乳化液泵漏液,未及时维护;现场检查时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在用的综掘机万向操作杆手柄脱落,未及时维护;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尾转动部分护罩损坏,摩擦皮带;辅运大巷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武志鹏自救器故障,现场测试无法使用;6.辅运大巷掘进工作面距离迎头30m范围内未按照《辅运大巷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打帮锚;7.102备采工作面切眼联巷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8.煤矿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无轨胶轮车在辅运大巷100m处行驶时,有人员步行经过;9.11月19日中班102备采工作面带班班长汤建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10.井下消防材料库缺少水泵、水泥等消防材料;11.主运大巷与回风大巷带式输送机搭接处设置的防护栏遮挡不全,未起到防护作用;12.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在用的综掘机机载断电仪甲烷传感器未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对照;13.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尾工业视频摄像头未正对顺槽方向,不能清楚监视顺槽设备运行情况;14.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临时水泵悬吊在帮部锚网上;15.辅运大巷900m处水沟淤泥未清理;辅运大巷掘进工作面五联巷至六联巷之间巷道里的水沟未形成,地面有长1m、宽2m深0.2m的积水;16.102备采工作面辅运大巷里段永久密闭墙未设置栅栏;17.102备采工作面辅运顺槽30m处的临时水仓未设置栅栏和警示标识;18.11月煤矿自查自改工作检查出的问题多为一般性问题,质量不高。
1.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2.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3.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4.给予警告,并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5.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6.对煤矿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7.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8.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9.对煤矿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10.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1.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2.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3.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4.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5.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6.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7.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8.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警告。
30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11-29
2
陕煤安监一罚﹝2025﹞44066号
1.半煤岩巷掘进风电闭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一盘区辅运大巷掘进工作面(半煤岩巷)风筒传感器的传感器组件和磁铁被铁丝固定,导致风电闭锁装置不能正常使用;2.氧气充填室内氧气充填泵损坏,无法正常使用;3.一盘区辅运大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悬挂距巷道侧壁约100mm;4.三联巷临时配电点机电硐室未设置温度传感器;5.陕西建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宏欣煤业项目部配备3名监理工程师,少于规定的4人;6.现场测试一盘区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辅运大巷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后,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和应急广播系统未与安全监控系统应急联动报警;7.一盘区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1050m处、1150m处急停拉线冗长,拉线盘圈固定在皮带架上,无法拉动;8.现场检查一盘区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当班班长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9.一盘区主运大巷四联巷皮带搭接点处未设置栅栏;10.主斜井井底设置的自动报警灭火装置测温点,距离皮带上表面1.5米,距离较远,无法准确测量皮带温度;11.102主运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巷帮处、辅运大巷四联巷口处分别放置一桶塑料桶装润滑油,未放置在盖严的铁桶内。
1.责令煤矿停产整顿2日。组织矿井安全生产工作人员深入学习《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升业务水平,对井下所有风电闭锁装置维护试验一次,确保监测监控系统可靠。对煤矿处壹佰陆拾陆万元的罚款(¥1,660,000.00);2.对煤矿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3.对煤矿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4.对煤矿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6.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7.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8.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9.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0.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万捌仟元整(¥1,708,000.00),责令煤矿停产整顿2日(2025年9月15日0点0分0秒至2025年9月17日0点0分0秒)。组织矿井安全生产工作人员深入学习《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升业务水平,对井下所有风电闭锁装置维护试验一次,确保监测监控系统可靠。
3384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