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县酉馨芽茶业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冉蜀吴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3500242MAABUK7F03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酉阳县宜居乡建田村2组5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酉阳市监处罚〔2025〕80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12日经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为专业合作社;于2023年3月9日经酉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办理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其有效期至2028年3月8日,其在重庆市酉阳县宜居乡建田村2组53号从事茶叶及相关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定制了100个印有产品名称:宜居毛尖(绿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50024250375;原材料:茶树幼芽茶碎;保质期:18个月;产地:重庆酉阳宜居净含量:60g;质量等级:特级;执行标准:GB/T144556.3;生产商:酉阳县酉馨芽茶业专业合作社,生产地址:重庆市酉阳县宜居乡建田村2组53号;净含量4g*15袋60g等字样的纸质外包装袋,其定制单价为5元/个(含纸质外包装袋和塑料内包装袋),当事人于2024年5月起,以茶叶幼芽茶碎为原材料经烘干炒作制作绿茶,并使用前述纸质外包装袋进行包装,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77袋。因当事人采用的原材料系茶碎,不符合GB/T14456.3中绿茶第三部分:中小叶绿茶1范围GB/T14456的本部分规定了中小叶种绿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与规格、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部分适用于用中小叶种茶树的芽、叶、嫩茎为原料,经过杀青、揉捻、干燥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绿茶产品的定义。当事人通过抖音平台,在店铺酉馨芽宜居毛尖上将前述宜居毛尖(茶碎)进行销售,其对外销售的链接为酉馨芽宜居毛尖(茶碎)特级(4g*15袋)60g礼盒装,销售单价为19.9元/袋,截止案发时均已销售完毕。本案中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9.9元/袋*77袋=1532.3元,案发后当事人履行召回义务,共召回不合格食品0袋,违法所得为1532.3元。另查明:当事人案发后,对剩余未使用的外包装袋进行了销毁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生产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532.3元;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