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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华法兰管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雪飞注册资本:588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3683124829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655号东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5﹞90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5年9月8日,本局委托温州市龙湾区质量技术检验研究所对当事人生产的船用法兰(钢制管法兰)(规格型号:PL65(B)-25RFS30408、生产日期:2025.8)进行监督抽检。10月11日,经检验,船用法兰(钢制管法兰)(规格型号:PL65(B)-25RFS30408、生产日期:2025.8)中“密封面表面粗糙度”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HG/T20592-2009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0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FJ2509002),现场未发现同批次剩余不合格法兰。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批次产品共生产50个,成本价为45元/个,销售价为50元/个。除被抽样检验3个(无偿提供)外,其余不合格产品均已售出。综上计货值金额2500元,违法所得23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上述不合格船用法兰(钢制管法兰)(规格型号:PL65(B)-25RFS30408、生产日期:2025.8)3个(抽检);二、罚款1250元,上缴财政;三、没收违法所得235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上述不合格船用法兰(钢制管法兰)(规格型号:PL65(B)-25RFS30408、生产日期:2025.8)3个(抽检);二、罚款1250元,上缴财政;三、没收违法所得235元,上缴财政。
125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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