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发玲 | 注册资本:21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500797902561J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16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27
(2023)陕0502民初843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渭南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2
2021-06-07
(2021)陕05民终100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渭南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市临渭区粮油批发市场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12-21
(2020)陕0502民初573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王**
渭南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15
2024-12-23
(2024)陕0502民初798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渭南市临渭区粮油批发市场与渭南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瑞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12-06
2024-10-23
(2024)陕0502执2243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渭南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渭南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渭南中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12-06
2024-09-05
(2024)陕0502执异102号
合同纠纷
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12-17
2021-06-11
(2020)陕0502民初216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渭南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4165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1-12-08
2021-11-08
(2021)陕05民终232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渭南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10-13
2021-10-09
(2021)陕0502民初3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瑞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9-24
2020-12-30
(2020)陕0502民初573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王**与渭南市临渭区粮油批发市场,渭南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1-09-24
2020-12-30
(2020)陕0502民初5733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王**与渭南市临渭区粮油批发市场,渭南银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12-29
2020-12-24
(2020)陕05民终184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红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瑞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2-29
2020-07-08
(2018)陕0502民初516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红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瑞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411134.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渭税稽罚﹝2024﹞14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房产税:你单位2020年6月中旬搬入槐衙社区高层三楼,办公面积219平方米,当时售价2,900元,目前属于无偿使用,也未提供办公室房产税已缴纳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2017]25号)的规定,你单位上述房产应缴纳房产税,故2020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每季度应补缴房产税2,900×219×(1-20%)×1.2%÷4=1,524.24元。2021年各季度每季度应补缴房产税2,900×219×(1-20%)×1.2%÷4=1,524.24元。2022年各季度每季度应补缴房产税2,900×219×(1-20%)×1.2%÷4=1,524.24元。 综上,2020年应补缴房产税为3,048.48元,2021年应补缴房产税为6,096.96 元,2022年应补缴房产税为6,096.96 元,合计应补缴房产税15,242.40 元。 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企业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企业使用办公楼的时间及房产税计税依据;
对你单位少缴的房产税15,242.4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7,621.20 元。
7621.20元
国家税务总局渭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