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辉远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茴香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4951TN5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鄂东农副产品大市场6-2栋13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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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524号
2025年7月22日,本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蕲春县第七实验中学(白水校区)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5年8月22日向桥所收到检验报告,鲜鸡蛋经检验不合格,该报告显示,检验项目多西环素,计量指标μg/kg,标准指标≤10,实测值15.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31659.2-202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鲜鸡蛋系当事人配送。
经查,该批次两箱鸡蛋系当事人从蕲春县中农批发菜市场旁一临时销售鸡蛋的货车车主处采购,采购数量2箱,采购时未向供货者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也未索取该批次鸡蛋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无法提供货车车主的姓名、联系方式、车牌号等关键信息,亦未留存采购销售单据。2025年 7 月 22 日,当事人向蕲春县第七实验中学(白水校区)配送鸡蛋,共计两箱,销售价格为每箱 181 元,总销售金额 362 元,该批次鸡蛋用于学校食堂供留校学生食用,已经作为配菜消耗完毕,该批案涉鸡蛋货值金额为362元,违法所得362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采购案涉鸡蛋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2元。2、罚款20000元。
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62元;
3、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