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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昌西陵城市更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詹伟注册资本:2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2MADBC3012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18号三峡双创中心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西市监处罚〔2026〕106号
当事人作为项目建设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湖北宜昌城更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方)与湖北东晟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共同承接“2025年宜昌市西陵区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项目”,包括西陵区世纪欧洲城小区的25台电梯,其中4-4#电梯在列。 4-4#电梯,位于西陵区世纪欧洲城小区4号楼4单元,为该栋楼该单位唯一电梯,设备品种: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规格型号:LEHY-III-S,出厂编号:31101002520254VL78T8,制造单位: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安全码:31104205022025120096,登记使用单位为湖北宜昌西陵城市更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另查明,该电梯安装后,应宜昌城更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方)该项目负责人冯博要求,湖北东晟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方)项目负责人李国民于2026年4月30日打开该电梯供群众运行使用,直至2026年5月6日当天被我局检查发现,共运行7天,期间电梯未进行监督检验。有证据显示2026年5月1日-6日六天有群众使用。 当事人作为项目建设方,即电梯使用单位,在此期间未落实电梯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0元
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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