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森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凤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523MA1C88MF81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天府名苑小区6号楼108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5﹞86号
经查,宝清县森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原执业药师董玉国2020年9月23日完成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2日,该店2025年6月11日更换执业药师为高榕菊。2025年6月11日执业药师高榕菊完成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4日。原执业药师董玉国在完成注册后未到岗履职过,在此期间宝清县森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处方药时审核药师签名均为质量负责人陈岩代签,陈岩无执业药师资格。2025年6月11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行立改。 2025年7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整改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执业药师高榕菊未在岗履职,查阅电脑销售记录,2025年7月1日销售处方药22盒,销售处方药留存的处方单7份,未经审方,电子处方审核药师签名为店长姜海鹏代签,姜海鹏无无执业药师资格。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主动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黑药监规〔2024〕6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5000.00元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