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温州市松瀛电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珠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1724535027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工业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12
2020-03-26
(2019)浙02知民初346号之一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松瀛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5〕825号
当事人的灯座插头(螺口)在未经3C认证的情况下,擅自出厂销售。上述产品生产数量为100个,销售价格2.9元/个,货值是290元,违法所得290元。另查明,当事人在上述产品上标注与产品不符的产品标准。
当事人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家用开关插座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属于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家用开关插座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产品上标注与产品不符的产品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的规定,构成标注与执行标准不符的标准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标准化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三)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限期改进,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300元,上缴财政;没收违法所得290元,上缴财政。
3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8
2
温龙市监处罚﹝2025﹞45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室内照明开关(规格型号为V8-1K110AX250V,执行标准为GB/T16915.1),经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项为“标志项目”,产品无3C认证,上述产品货值是350元,违法所得35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家用开关插座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属于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家用开关插座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家用开关插座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属于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家用开关插座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0元,上缴财政。
6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7
3
温龙市监处罚〔2024〕90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5月在其淘宝店铺销售一款防水盒,该产品标题为“86型户外双联两位防触电防水盒二位开关插座锁带锁连体保护罩锁盒”,页面图片内写有文字“双联内置锁防水盒”字样。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的3C认证证书,证明该产品为塑料面板而非防水盒,其在淘宝店铺内的广告描述为虚假,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为100元。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400元,上缴财政。
4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