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水县马临环城羊肉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焕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30MAAJQE5K8F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习水县马临街道和平社区向阳6-3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5]143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和经营者身份信息等相关情况的事实;
证据二:《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通知书》《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行政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未经检疫的羊肉从事羊肉粉加工销售经营活动情况的事实;
证据三:《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羊肉从事羊肉粉加工销售经营活动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加工销售未经检疫的羊肉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的事实;
证据五: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概况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至案发调查时无行政处罚信息。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执法人员签名(按印)确认。
本局于2025年6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5〕143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自身有债务为由申请再次减轻处罚,经复核和案评会集体讨论,决定不予采纳。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罚款0.4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