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农场盛达综合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艳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3004MA1B0D40XD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鹤山农场场直鹤祥小区4栋0单元1层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江市监处罚〔2024〕10017号
2024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部分商品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我所执法人员当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调查认定的事实:4月8日我所执法人员在对鹤山农场盛达综合商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干调、零食等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嫩市监责改字〖2024〗双山021号)至2024年9月21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4年9月23日我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检查,上述商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仍未按要求时限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4.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产品的真实情况;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合法性。
以上材料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证据规定。
1、罚款人民币伍百元整(500元)
500.00元
-
2024-1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