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昌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祥昌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32MACW5CB40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县大河镇红光村三都县特色食品园区11号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市监处罚[2025]0413号
经查,当事人在未办有调味品生产资质过程中,于 2024年12月11日第一次生产了100瓶执行标准GB2714(酱腌菜)的“臭酸”食品,其中7瓶用于送到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第二次为
2024年12月24日生产了100瓶执行标准为GB31644(复合调味料)的“臭酸”食品,于当日在在淘宝和拼多多电商平台设立的网店销售完毕, 销售价是2元/瓶,当天所产生销售金额合计200元人民币,故违法所得认定为200元,当事人无异议。
另查明,当事人收到生产批次为20241224的“臭酸”(规格:500g/瓶)”产品投诉后,立即停止生产等补救措施。
以上事实有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贵州省昌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贵州省昌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何祥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及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二、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独市监案移【2025】03-02号)文件1份,附件4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贵州省昌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1张,证明该公司生产的食品“臭酸”已销售完毕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何祥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食品“臭酸”的违法事实及相关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2025年1月13日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编号为:№:YKJC2024SPL12415001的“臭酸”检验检测报告一份,贵州省昌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半固体(酱)调味料制品出厂检验报告(编号:20241211)(编号:20241224)各一份,证明该产品符合国家食品生产标准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5月23日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入库记录3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臭酸”已履行生产过程记录、出厂检验的义务的事实。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4
2
三市监处罚[2025]0412号
在调查时,因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糟辣椒)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将本卷移送至三都水族自治县公安局,公安局在收到我局案件后经审查不具立案条件,当日下达了贵州省三都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三县公(法)〔2025〕01号文书不予立案。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2月24日生产的“糟辣椒(规格:500g/瓶)”在生产时对2025年2月8日国家新颁布执行的《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学习不深,导致在2025年2月24日生产“糟辣椒”产品中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防腐剂时仍按《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导致该批次“糟辣椒(规格:500g/瓶)”经抽检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在2025年2月24日共生产批次为20250224的食品“糟辣椒(规格:500g/瓶)”一共是100瓶,全部在当事人在淘宝电商平台设立的黔城味道食品专营店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8.8元/瓶,违法所得为88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贵州省三都水乡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贵州省昌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何祥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及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二、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出具的1份《检验报告》(编号№:【黔】质检第J20250106459号),2025年3月31日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抽检现场图片7张,证明涉案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到贵州省昌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6张,送达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黔】质检第J20250106459号)1份及相关文书给当事人,证明我局已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的事实及该批次“糟辣椒(规格:500g/瓶)”销售完毕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何祥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预包装食品“糟辣椒”的违法事实及相关情况;
证据五、2025年11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产品销售台账、出厂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编号:20250224)等生产、销售过程资料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糟辣椒”已履行生产过程记录、出厂检验的义务。
证据六、三都县公安局出具的三县公(法)〔2025〕01号,证明我局把该案件移送公安局,公安局不予立案的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环环相扣,证据链条完整,能有效证明案件事实。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