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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双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腾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2MACJ7XEG4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府学巷4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市监处罚﹝2024﹞187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6月,当事人温州双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美团平台店铺“双康医疗器械(鹿城区店)”上架销售[赛仁]医用冰垫冷敷眼罩。该产品在美团平台店铺的标签中含有“敷眼罩冰敷眼贴舒缓透气上班族用眼过度黑眼圈干涩”等字样,在产品的详情页面中有“缓解眼部疲劳、缓解眼疼痛、缓解眼干涩”等功能介绍。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同样有[赛仁]医用冰垫在售,具体产品信息如下:品牌:赛仁,产品名称:医用冰垫,预期用途:用于发热患者的局部降温。仅用于体表完整皮肤。当事人在商品详情页面,发布产品的具体信息、功能介绍等内容,属于是为推销商品而发布的广告。经对当事人提供《美团代运营服务协议》确认,当事人发布该广告总费用为100元。另,当事人销售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其美团店铺中上架销售的“[赛仁]医用冰垫”的广告中,介绍商品功能信息与产品的预期用途不符,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发布商品功能信息与产品的预期用途不符的广告行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200元,上缴财政。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给予警告。以上合计罚款200元,上缴财政。<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其美团店铺中上架销售的“[赛仁]医用冰垫”的广告中,介绍商品功能信息与产品的预期用途不符,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违法。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发布商品功能信息与产品的预期用途不符的广告行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200元,上缴财政。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给予警告。以上合计罚款200元,上缴财政。
2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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