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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易剪美美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淮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BLNJ1Y8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宝丰镇园林路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175号
经查,在当事人主要从事理发、美甲服务,在当事人美甲区产品货架上摆放Anedura甲油胶,净含量15ml,数量:24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038,生产企业:佛山梦飞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黄龙村民委员会龙乐路3号明峰高新科技园D1座(7楼),生产日期:2022.08.22,保质期:3年,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334天。现场经当事人确认,上述情况属实无误。经当事人申请,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行了销毁处理。 同时查明,据当事人陈述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9月份从拼多多平台购买的,当时共进购了30瓶,已用完6瓶,剩余24瓶,进购价13.88元/瓶,一瓶可以使用4次,单次服务收费是58元/次,因时间较长,订单信息已无法找到,同时也未留存进购票据、检验报告及供应商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同时也未建立化妆品进货、销售台账。 另查明,因当事人将化妆品与使用服务捆绑销售,产品不单独标价,又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销售台账以及规范性财务账册,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采纳当事人自述化妆品实际进货价格。本案货值金额416.4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及时处理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因当事人现场已申请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行了销毁,且当事人未建立规范性财务账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和未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3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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