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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万街联合一百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夏生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0132MA6DH9WE52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新津区宝墩镇万街14号附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新津市监处罚〔2025〕96号
经查证,2025年5月28日,我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电热水壶进行了监督抽检。2025年7月31日,我局收到该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LG01202500505),报告显示:“产品名称:电热水壶、型号规格:DPHE25A、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0日、生产单位名称:揭阳市庆展不锈钢有限公司,检验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耐潮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19-200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n2025年8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到了上述检验报告,现场发现有同批次被抽检电热水壶1台。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对检验结论无异议。\n经查,2024年,当事人购进电热水壶对外销售,采购数量:2台,采购价格:40元/台,销售价格:65元/台。截止我局现场检查时,涉案电热水壶经抽样单位买样1台,剩余1台(抽检备样)。\n涉案货值金额为130元(2台×65元/台),违法所得为25元(1台×65元/台-1台×40元/台)。
1.罚款:182元(人民币贰佰捌拾贰元整);\n2.没收违法所得:25元(人民币贰拾伍元整);\n3.没收涉案不合格电热水壶1台。
282.00元
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6
2
成新市监处〔2024〕51013224000220号
经查,2023年4月28日,当事人从郫都区金凯祥干杂经营部采购了涉案“荷叶茶”,当事人将涉案“荷叶茶”分装后摆放在经营场所销售,采购数量为3斤,采购价格为20.00元/斤。当事人查验并保存了郫都区金凯祥干杂经营部的资质证明及涉案“荷叶茶”的采购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2024年3月31日,举报人在当事人处购买了1瓶涉案“荷叶茶”后,向我局举报称,购买的涉案“荷叶茶”已经超过保质期,并提供了视频、图片及购物小票。2024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反映的上述情况,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荷叶茶”。 经对举报人提供的视频及图片进行查验,发现举报人购买的涉案“荷叶茶”外包装信息如下:“包装日期:2023.09.22,保质日期:2024.03.20”,举报人购买涉案“荷叶茶”时,该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11天。经查阅涉案“荷叶茶”的销售明细及举报人提供的购买视频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31日共销售了4瓶(含举报人购买的1瓶)涉案“荷叶茶”,销售价格均为6.00元/瓶,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荷叶茶”的货值金额为24.00元,违法所得为24.00元。 2024年5月5日,当事人从新津县周华干杂店采购了涉案“白味瓜子”,采购数量为10斤,采购价格为12.50元/斤,当事人将涉案“白味瓜子”摆放在经营场所散装称重销售。当事人查验并保存了新津县周华干杂店的资质证明及涉案白味瓜子”的采购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2024年5月26日,另一举报人在当事人处购买了5.5元的涉案“白味瓜子”后,向我局举报称,购买的涉案“白味瓜子”已经超过保质期,并提供了图片及购物小票。2024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该举报人反映的上述情况,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白味瓜子”。 经对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白味瓜子”的购买视频以及举报人提供的图片进行查验,发现举报人购买的涉案“白味瓜子”外包装信息如下:“品名:白味瓜子(烘炒类),保质期:2个月”,其包装内合格证显示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14日,举报人购买涉案“白味瓜子”时,该产品已经超过保质期12天。经查阅涉案“白味瓜子”的销售明细,2024年5月15日至2024年5月30日期间,涉案“白味瓜子”有三笔交易记录(含举报人的交易记录),销售金额共计46.90元,故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白味瓜子”的货值金额为46.90元,违法所得为46.90元。 综上,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0.90元(24.00元+46.90),违法所得为70.90元。
没收违法所得0.00709万元,罚款0.8000万元
8000.00元
新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8
3
成新市监处〔2023〕51013223000350号
经查,2022年9月18日,当事人从郫都区千村百味食品经营部采购了涉案“龙丰夏龙??粉丝”,摆放在经营场所销售,采购数量为1件(50袋),采购价格为60.00元/件(1.20元/袋)。当事人查验并保存了郫都区千村百味食品经营部的资质证明及涉案“龙丰夏龙??粉丝”的采购票据和检验合格证明。2023年4月4日,举报人在当事人处购买了1袋涉案“龙丰夏龙??粉丝”后,向我局举报称,购买的涉案“龙丰夏龙??粉丝”已经生虫,并提供了视频、图片及购物小票。2023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反映的上述情况,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龙丰夏龙??粉丝”,当事人采购的1件(50袋)涉案“龙丰夏龙??粉丝”已经全部销售,销售价格均为1.50元/袋。
没收违法所得0.00015万元,罚款0.2000万元
2000.00元
新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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